{{ $t('FEZ001') }}復健輔導組
{{ $t('FEZ002') }}輔導處|
主旨:依據CEDAW第3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及性別平等教
育法第14-1條規定,請依法落實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,
提供必要之協助,並加強宣導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5月28日臺教國署學字
第1090061931A號函、CEDAW第3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
議及性別平等教育法(以下簡稱性平法)辦理。
二、學校於發現學生懷孕時,應依「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
導協助要點」之規定,發現未成年學生懷孕時,應即成立
工作小組,由校長擔任召集人,並指派學生輔導專責單位
設立單一窗口,主動依學籍及成績考查或評量等相關規定
(「保障懷孕、分娩及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學生之權益事
項」納入各校學生請假規則),採取彈性措施,並協調整
合各網絡資源,提供懷孕或育有子女之學生輔導、轉介、
安置、保健、就業、家庭支持、經濟安全、法律協助及多
元適性教育,以協助懷孕或育有子女學生完成學業。成年
學生或已婚學生因懷孕而有相關需求者,得向學校申請協
助,學校亦應依前開規定辦理。
三、對於懷孕學生受教權之維護事宜,請加強宣導周知。並依
上開要點第4點規定,請學校加強學生情感教育及性教育之
課程教學及教育宣導,培養學生建立健康安全之性態度與
行為,學習避免非預期懷孕之知能,並教導校園師生及家
長對懷孕及育有子女之學生採取接納、關懷之態度,以積
極保障懷孕及育有子女學生之受教權,避免學生(包括男
學生)因懷孕、分娩及撫育幼兒之因素而失學及過早離開
校園。
四、倘學生因懷孕遭致受教權被侵犯,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得
依性平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,
或任何人知悉學校違反同法第14-1條規定時,亦得依第28
條第3項規定向前揭主管機關檢舉之。經主管機關調查學校
確有違反第14-1規定者,依法(第36條第1項)應對學校處
以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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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3') }}2020-06-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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